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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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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皖出版行政部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印刷业经营着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务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盘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 亊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躲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三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志,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四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志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舰》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志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舰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自留存。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錢定向印刷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管部门的诨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査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 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印刷如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脤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曰起…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新印刷设计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 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人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揠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1以上10倍以下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飲,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任。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揸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的。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志⑵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奢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填外包装装横印刷品全部运翰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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